202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文中称为“新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解决了新法实施之前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规范散见于各地法规、规章或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利于司法统一的问题。新法共六十七条,分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
本文将重点结合新法第二章“成员”专章、第七章争议解决渠道法条原文、学界观点和广东省既往司法案例,分三个部分探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第一部分为旧规则呈现,结合案例归纳概括新法实施之前广东省实践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和面临的争议;第二部分为对新法规定的成员确认规则进行分析解读,鉴于目前尚无依据新法作出的相关案例、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分析解读主要参考有关学者观点、偏理论性;第三部分为简要对比分析,试析新法实施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务工作的变与不变。
第一部分
广东省原来是怎么确认成员的?
“农业户口 义务”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般标准,其中户口要素是前提、是形式要件,义务要素是内涵、是实质要件;但因一般标准不够具体、不够全面,在适用中产生了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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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 义务”一般标准的形成
在新法实施之前,广东省主要是以一部省政府2006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规章《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文中称为“旧规定”)统领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其第十五条¹以四款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①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义务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原始成员)属于成员;②成员所生育子女(同样要求户口保留加履行义务)属于成员;③户口迁入、迁出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④户口注销、成员资格取消。
广东省司法案例均是以旧规定作为裁判相关镇街作出的成员身份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逐步形成了“户口 义务”的一般判断标准。
户口即依法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但凡户口迁出的,不予确认成员身份,例如(2019)粤行申3401号案,法院认为何某虽出生后入户某经济社、原属成员,但后来何某户籍征地转居,随后将户口迁出,某街道办认定其不具备某经济社成员资格并无不当;(2020)粤行申1551号案,法院认为邓某虽原籍在村民小组,但之后迁出户口又迁回,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应根据村民小组章程规定,经表决确认。
而义务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也有较多的案例变换表达方式,表达为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和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为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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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围绕一般标准的适用产生的争议
由于旧规定关于“户口 义务”的成员确认标准较为原则性、不够具体,且旧规定只是确立了一般情形下的成员确认标准,对于特殊情形并没有兼顾到,产生了不少争议。
1、就户口是否必须为农业户口产生的争议。
例如(2020)最高法行申12228号案,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所持观点截然不同:张某申请确认为成员,某街道办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张某出生后于1998年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某经联社时户口性质为居民户口,虽户口一直在经联社,但不具有成员身份。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白云区政府认为张某父亲为某经联社成员,张某符合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员子女属于成员的情形,撤销某街道办处理决定并责令重作。某经联社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铁路中院认为复议决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某经联社不服上诉,二审广东省高院认为成员的前提条件是有农村户口的农村自然人,而不是拥有居民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实质性区别并不因户籍登记改革而消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恢复某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效力。张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又如(2019)粤行申3662号案,法院认为根据旧规定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确定成员资格的法律标准是“户口”加“义务”,户口在村集体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一般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具有成员资格的首要前提条件,邓某在佛山市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为非农业户口,2005年通过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确认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2、就何谓成员义务产生的争议。
(2024)粤行申873号案,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黄某源具有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黄某均出生后随父亲入户某经济联社所在地至今未迁出,且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成员义务,某街道办确认黄某均具有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并无不当。
(2019)粤行申1431号案,法院认为虽然汤某户口一直保留在福安村从未迁出,但汤某婚后随夫在其他居委会生活,离婚后外出务工,未在福安村生活,未履行成员义务,并且汤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婚外生育,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规定,洲心街道办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并无不当。汤某主张公民义务不等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没有履行公民义务并不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3、就读书迁出户口后再迁回是否属于成员产生的争议。
(2020)粤行申1221号案,法院认为郭某1993年将户口迁往学校2007年才迁回,不符合认定成员身份所须具备的户口保留前提,某街道办认定郭某不具有某联社成员资格并无不当。对曾经是成员因户口迁出丧失成员资格后能否继续享受股权分配等待遇的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某联社根据章程不向郭某配股,并不违反规定。股东身份与成员身份是不同的两种身份,郭某以其持有某经联社6股股份为由主张具有成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2019)粤行申11号案,法院认为梁某母亲出生入户某经济社所在地,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籍迁出,毕业后即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核发了股权证, 梁某出生后随母入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依法具有成员资格。
4、就取得特殊身份后是否还属于成员产生的争议。
(2019)粤行申1559号案,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是其成为公办教师后,生活保障不再依赖于农村集体公有生产资料,不再具有成为成员的前提条件。
(2019)粤行终131号案,法院认为户口性质是确定成员身份的首要审查标准,危某户籍性质至迟已于1976年因招工转为居民,脱离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该集体的成员,白云区政府明知危某已经是居民户口的情况下,仍认为应由集体表决确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就“外嫁女”或其子女能否被认定为成员产生的争议。
(2019)粤行申777号案,法院认为汤某虽婚后随丈夫离开了福安村且至今不在福安村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出,积极履行了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福安村有关出嫁女不再视为成员的村规民约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判断汤某成员资格的依据,判决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0)粤行申1868号案,法院认为杨某自出生后即将户口落至某经济合作社,且在结婚后户口未迁移,某经济社未举证证明杨某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义务,某经济社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同意外嫁女参加集体收益分配为由不予确认其成员资格,违反《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街道办确认杨某属于某经济社成员并无不当。
(2023)粤行终132号案,杨某的母亲陆某由于结婚于1998年被某经济社取消股权及相关福利待遇,同年杨某出生并将户口登记在某经济社且一直未迁出,后陆某于2002年将户口迁出。法院认为在陆某户口迁出之前,陆某作为成员的条件并未发生变动,应属于某经济社成员,杨某属于成员所生的子女,在履行某经济社规定的义务后应属于某经济社成员。
(2019)粤行申1242号案、(2020)粤行申1880号案等诸多类似案例,法院均作出类似判决,确认出嫁妇女的成员身份,对村集体关于“空挂户”出嫁女不具有成员资格、集体表决不同意给予分红、分配权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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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从上述争议案例可以看出,在新法未实施之前,广东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政策性 自治性”的特征明显,在认定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司法机关较多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政策规定(省政府规章乃至区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或集体自行决定,而农村往往“一村一策”、各村不相同,司法机关作出裁判时法律依据不足,高度依赖个案裁量,不利于司法标准的统一。
成员身份的确认不是单纯的身份的确认,更根本的是关系到个体参与经济收益分配等重要财产权利的实现,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却缺少一部高位阶的法律对如此重要的问题进行规范,与时代背景有失协调。而新法的通过实施,正是立法者直面上述现实问题、提供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¹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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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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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梦君
广东东信律师事务所
行政与城市更新法律部主任
专业领域:城市更新 | 行政诉讼 | 民商事诉讼
教育经历: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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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周淋亭
作者 | 王梦君
审定 | 行政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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